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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事機關為應軍品採購作業需要,得組成委員會,針對武器裝備性能、投
資效益等事項,予以審查。
重大軍品外購案,應依有關法令,實施工業合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