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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軍事機關採購,應依左列階段實施獨立作業並編組之,其作業體系及權責
,由國防部定之。
一、計劃申購階段:計畫之編造至核定 (含外匯申請) 。
二、招標訂約階段:採購案成立至合約簽訂。
三、交貨驗收階段:履約督導至驗收結案。
前項各階段之經辦人員,不得經辦或兼代其他階段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