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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軍品採購,於必要時得先實施廠商調查,經調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與投
標、比價或議價;並視採購案性質,合理限制廠商資格。
廠商於得標或簽約後,不依照投標、比價、議價須知或合約條款,履行義
務者,除依其規定處理外,並得限制該廠商參與其他採購案投標、比價、
議價之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