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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應依法令規定邀請審、監單位派員
監辦。但未達一定金額者,由監察及主計單位派員監辦,其未達國防部所
定之監辦限額者,由單位主管指派主計人員或專人監辦。
採購案依法應邀請審、監單位派員監辦者,應於開標、比價、議價前三日
或驗收前五日,檢附有關文件,送達權責單位,請其派員蒞場監標、監驗
。
軍事機關之監標、監驗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