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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廠商交貨之品質、數量不符者,視其情節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退貨解約。
二、限期換貨。
三、減價收受。
四、依約追補。
五、索賠。
依前項規定退回之貨品,如印有軍品標誌或係軍方專用色樣者,該廠商非
經修改或染整,不得轉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