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21: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軍品採購於廠商交貨後,交貨驗收單位,應於七日內進行驗收作業。
交貨驗收單位辦理驗收時,應會同有關人員,查驗貨品品質、數量、交貨
時間、地點,是否與合約規定相符,作為收貨付款或辦理索賠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