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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軍品採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提決標委員會審查。
一、採購案預估低價超過一定金額十倍以上或特約供應者。
二、招標、比價之採購案,經競標後,最低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未達
百分之二十者。
三、議價之採購案,經與廠商磋商不願再減,其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
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四、規格尚有疑問或廠商提送規格,有待原計畫申購單位審查者。
五、對廠商供應能力發生懷疑,必須再行查廠或看貨後始能決標者。
六、必須變更比價、議價須知要求條件,始能決標者。
七、有採用次低標決標之必要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