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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軍品採購之決標,依權責區分為左列三種:
一、現場決標。
二、決標委員會審查決標。
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決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