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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軍品採購,發現廠商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有確實證據者,
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決標後被檢舉,經查明屬實者,
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