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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軍品,係指軍事機關各種裝備、補給品、技術資料與書刊,及
經國防部認定足供軍事用途之品項。
軍事機關營繕工程自行購料,以雇工或兵工自建方式辦理者,其採購之材
料,視為本辦法所稱之軍品。
本辦法所稱採購,係指支付新台幣或外幣以獲得軍品之交易行為。
本辦法所稱一定金額,係指審計機關,係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物稽察條例 (以下簡稱稽察條例) 所定之一定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