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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開標時應由主持人將收到之標單,當眾拆封宣讀,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宣布無效。
一、標單與投標須知要求條件,顯然不符者。
二、標單內容不合理,經審核屬實者。
三、未依規定塗改標單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