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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應公開為之。
通信投標或報價廠商所投遞之標單或報價單,在截止時間以後收到者,不
予受理,並以信函說明原因,原封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