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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為保證軍品採購案能順利完成簽約,投標或報價商,應於開標或比價、議
價之前,繳納報價百分之三以上之押標金。但議價或小額採購案件,得視
情形,准予免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