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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軍品採購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比價方式辦理:
一、採購案預算未達一定金額而以比價方式辦理為有利者。
二、經國防部核定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不及依稽察條例
規定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應以非屬年度計畫之偶發性案件及戰備品採
購為限。
三、經行政院核准之高度機密性採購案,應以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列為
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為限。
四、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指定地區採購者。
五、採購軍品之數量及性質如公開宣布,將影響當地市場價格之穩定,經
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定者。
六、大宗軍品或特種軍品採購,為確保品質及時效,招標訂約單位確認有
選廠比價之必要,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定者。
七、合格之投標廠商經調查不足三家者。
八、公告招標僅兩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辦理比價無法應急者。
九、經連續兩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
十、經連續兩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雖達三家但最低報價均超底價,再行
招標確有困難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