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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國軍支援搶救天然災害,以地方政府能力所不及者為限。
國軍執行支援任務所使用之工具及器材 (包括各型飛機、艦艇、運輸卡車
、水陸兩用汽車、塑膠舟、橡皮艇、通信器材、照明用具、救生設施、衛
生設施、消防器材等) 由國軍自行攜帶,搶堵堤防,搶修交通所需之材料
等由地方自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