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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之減損,應依照行政院所訂事務管理規則財產管理
之規定辦理。
經管或使用者對保管使用之房屋及其他建築物,除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
證實外,如未經善良保管或使用單位調防遷移時,有交代不清情事等,應
由保管或使用者負責賠償或修復,其屬過失所致之損失,得按情節輕重依
法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