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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各級主管單位,接奉批覆內容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核准註銷者,即按附件二十格式登記,並修正工事資料。
二、核准改變用途者,除保留工事編號外,應按規定另製工事紀錄卡。
三、核准拆除之工事,其拆除之材料,由師 (旅、團) 或相當單位保管,
報請上級處理,因拆除工事所需爆材,可報請撥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