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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保管或使用部隊 (單位) 應經常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發現公私團體、
個人建築或其他原因,有妨礙陣地、工事安全或影響工事射界情事,應即
勸阻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呈報上級,其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