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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軍事機關部隊,實施檢查時,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旅 (團) 級以下每月,師級每季,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
年檢查二次,並列為戰備檢查工作。
二、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一年內依需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或抽查。
檢查事項及紀錄如保養檢查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