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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工事構築以部隊施工為原則,辦理前得視情形向地方政府申請免辦建照,
如必須召商承建者,應呈奉核准後,依國軍軍事營繕工程招標、監標、監
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