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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受補單位對配賦表內應需之服裝,如限於存量,初次撥發不足,或損耗損
失 (毀) 賠償繳銷等情況,請求補充時,先由受補單位列送不足服裝檢討
表,或按規定報請註銷或價賠除帳後,視當時各該項服裝存量,簽請核發
,如情況特殊,或緊急需要,得先請簽准核發,事後補辦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