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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3 條
實施 GPS 衛星定位測量,其點位選擇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自天線平面起 45 度以上的天空不能有樹木、房屋、橋樑及電線桿等
障礙物。
二、測站應距離電塔、轉播站等1公里以上。
三、應避免在機場、降落傘、滑翔翼訓練場等飛行物體出現頻繁的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