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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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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2 條
由已知輔助重力基準點,出發向各重力點施測,復回到原輔助重力基準點
(閉合環線) 經過潮汐、偏倚、溫度、氣壓、刻劃等改正後,其最大差數
不得超過+-○.7Mgal。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