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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單位保養作業須配合各項專長技術人員及工具、零附件、器材、試驗設備
等,按相關技術文件執行清潔、防護、潤滑、調整、檢查、測試、檢查紀
錄表、零附件更換及小修等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