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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凡核定標售之物資,於物資交畢價款結清後七日內,由處理執行單位填造
標售物資結報表 (如附件十八) ,及廢品收入款解繳情形報告表 (如附件
十九) 一式四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 (一份) 、國防部 (二份) 備案,及
送審計部 (一份) 備查,並以副本一份送聯勤財務署核對款項收繳情形。
前項結報表內應詳細註明價款解繳日期,收款單位文號備查。
圖表附件:
附件十八 變賣財物結算表.PDF
附件十九 標售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收入款項解繳情形報告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