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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單位繳交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以核准品類之重量或件數為準,繳交時或
繳交後發生超出或短少者,依其責任追令更正補繳或賠償。
前項超出或短少,如其責任不在繳交或接收機關,得酌情核准註銷或更正
,總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內者,由所隸總司令部核定後報國防部備查,總
值逾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報國防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