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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理機關或人員於接受檢舉後,應即依法進行偵查,其屬密告者,並不得
洩露密告人之姓名。但有偽報或誣告情事者,經查實後,原檢舉人須受應
得之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