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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不問何人發現有盜賣、侵占、竊取或收買軍品之事實或嫌疑者,均得向左
列機關或人員檢舉之:
一、該管軍事最高長官或政戰主管。
二、軍事檢察官。
三、警備總部或所屬機構。
四、憲兵官長、士官。
五、警察官長。
六、其他有調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
前項檢舉得以密告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