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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查獲單位所查獲之軍品, (含贓款、贓物變價款) ,應送交就近軍方供應
機構點收,並取得「接受破獲贓物贓款價格估計表」三聯 (如附件二) 隨
案移送該管審判機關依法辦理,俟案審結簽證退還後,再由查獲單位據以
申請核發破案獎金。
前項軍品 (含贓款、贓物變價款) ,應全部以歲入預算收入報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