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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油管之重要據點由國軍派員駐守,據點間由國軍各油料部隊專責派員駐
守,在各該據點區域或線路上,實施定時及不定時巡邏,並由當地憲警及
民防隊員沿線協助守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