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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