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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事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分為大學、獨立學院、技術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預備學校。
本標準施行前,軍事學校經教育部同意辦理大學教育及專科教育者,仍得繼續招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