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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停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學校或班隊設立之目的及任務已達成,無須繼續辦理者。
二、經評估整體教育資源、組織或軍事政策等因素,須予停止辦理者。
三、相關法令有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