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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各該等級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碩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學位考試及格。
三、博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及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