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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二次為限。經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及格分數計算;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前項補考及重修之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