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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校軍費生員額有缺額(男、女生及系組分計)時,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於修滿一學年後,得申請轉為軍費生,並由各校層報國防部核定。
前項申請於上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二月一日;下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申請轉為軍費生之甄選條件、程序,由各校訂定,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後,不得申請轉回自費學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