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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自衛隊員之補償,依參加或被徵召服行各種訓練、演習或軍事勤務之年資
核給基數,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中華民國三十八年至四十七年間,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二、中華民國四十八年至六十年間,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三、中華民國六十一年至七十六年間,每年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
四、中華民國七十七年至八十一年間,每年給與四分之一個基數。
前項補償最高給與三十五個基數,每個基數之金額為新臺幣七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