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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補償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並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召集會議。
一、縣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縣政府民政局、警察局、主計室代表各一人。
四、縣議會代表一人。
五、鄉 (鎮) 長四人至五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七、內政部代表一人。
八、國防部代表一人。
九、福建省政府代表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