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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 11 條
國軍官兵參加終身教育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明文件,得經主管
機關或執行機關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及退伍資料,納入國軍人員專長分
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頒發或依教育部規定認可之學位
證明文件為限;證照和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
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