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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 13 條
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基礎教育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軍事學校教官之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