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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軍事學校教務處、學員生事務處、總務處,各置處長一人,資訊圖書中心、主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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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