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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醫學院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自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時授予少尉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依其志願按左
列規定處理:
一、志願留臺者,應比照一般大專院校畢業學生服預備軍官現役兩年,由
國防部分配三級以上醫院任職,期滿予以退伍或依志願留營繼續服預
備軍官役或常備軍官現役。服役期滿後一年內返回僑居地者,得依海
外華籍畢業生出入境有關規定辦理出境。
二、志願返回僑居地者,從其志願限畢業後一年以內離境,逾期一律徵服
預備軍官現役二年。
三、自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後,經派服役無故不到者依法究辦。
前項第一款人員得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請國防部核准以
不支薪糧部屬軍官身分派榮民總醫院服務兩年,其服務期間視同服現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