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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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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以在營教學方式為主,函授及網路教學為輔,其方式如下:
一、在營教學:以各分班實施之。由單位主官遴選對相關課程有素養之幹部擔任教官,輔導學員自修研讀教材及撰寫作業。各分班每月最少召集所屬學員實施課程研討一次,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
二、函授教學:班本部依各學級學期進度,每月將作業及各科講義函寄學員,學員應按時撰寫作業寄回。學員並得以信函、電子郵件及電話就學科問題就教授課教師。
三、網路教學:班本部應適時將教務、授課、考試有關資訊及作業解答等公告於國防部網站,以利學員上網查閱及吸收教務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