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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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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得參加學力測驗:
一、修滿補習及進修教育各科各學期學業,且經學科教師評閱繳交作業成績均及格者。
二、通過民國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結業試驗」考試,且獲頒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通過其他補習及進修學校各學級學業,並獲有證明,因服兵役轉入補習及進修教育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