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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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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路運輸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對區際部隊運動與運補車隊申請使用道路之核准及分配,並管制其運行。監督與指導各聯合運輸指揮處之調節及管制作業。
二、聯合運輸指揮處:策劃執行轄區內運輸管制及公路交通之調節。以動員編成公路調節隊,依調節之方法,執行交通管制,並負責轄區內道路、橋樑、隧道路線之調查管制作業。
三、運輸指揮組:執行轄區內公路交通之調節管制,並承聯合運輸指揮處之命令,協助友軍部隊機動,維護運補車隊通行之安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