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1:5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及徵用,應簽發徵購、徵用書,命令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交付應徵財物;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所有人或管理人。
在同一年度內,各主辦演習機關分別或重複向同一所有人或管理人徵購、徵用財物者,應經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但專利品、獨家代理商品或演習地區別無選擇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