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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射擊單位於提前射擊完畢後或因故取消射擊時,應立即通報第三條第一項
所列機關 (單位) ,雙方並應作成電話 (傳真) 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