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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國軍實彈射擊時,射擊指揮官應派專人負責紀錄未爆彈數量並繪圖標定彈
著位置,於射擊完畢後,由具合格彈藥專長之人員會同工兵人員組成之清
潔隊,適時清除之。必要時,得申請當地未爆彈處理小組專案處理。
前項未爆彈如未能於射擊完畢及時處理者,射擊單位除應派員就地警戒,
並以色旗標示彈著位置外,必要時應就近通報警察機關於陸地警戒區協助
管制勸導,在未爆彈未清除前,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該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