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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商洽兵要情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陸軍軍團、海、空軍、憲兵各司令部、聯勤各業務署、師管部、地區海巡
部以上單位,得向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蒐集兵要情報資料。
陸軍師級 (海、空軍、憲兵、聯勤、團管部、海巡指揮部比照) 以上單位
,得向地方政府蒐集兵要情報資料或呈報上級轉洽專業機構供應。
旅級以下部隊負有某一地區之獨立任務時,比照前項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