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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人民在警戒區外因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演彈傷亡者,除醫藥殯葬費用外,其
撫慰金、撫卹金得依前條規定酌予增發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